建设[1997]298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
我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标[1996]133号)下发后,不少设计单位和管理部门提出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与工程设计证书的关系问题,现将这一问题明确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建设项自设计概算、预算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设计单位在完成承担设计文件的同时,应完成相应的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工作,并确保其质量。
二、设计单位在承接勘察设计证书规定范围内的任务时,不必再申请领取工程造价资质证书。
三、设计单位拓宽经营范围面向市场单独承担各类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可以设计院名义申请核发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不必单独成立实体。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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